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2013年度,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从新农合基金中按每参合农民20元划出,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个人负担的规定内医疗费用超出0.85万元以后进入大病统筹补偿程序,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金额为16万元。
根据《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石家庄市辖区内新农合的所有参合人。2013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从新农合基金中按每参合农民20元划出,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在补偿标准上,个人负担的规定内医疗费用超出0.85万元以后进入大病统筹补偿程序,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金额为16万元。
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合农民在实施“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只支付扣除新农合基本报销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费用。参合农民在未实行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费用达到限定值时,应及时通知商业保险机构。
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县域外就诊转诊备案制度,参合农民在县域外住院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应告知其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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