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药价平均降30%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13年02月21日 中国网 佚名
当前社会上普遍认为,民生改革看医改,医改亮点又在基层,也就是说,基层综合改革在三年多来医改中取得成效最大,这次出台巩固完善文件,总体考虑是什么?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统筹推进综合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是三年多来医改的重点和亮点,同时也是一项需要不断巩固完善的重点任务。

  问: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方面有哪些安排?答: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通过政府专项补助、实施一般诊疗费以及足额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等多渠道进行补偿的办法。从实践看,这项措施对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基层综合改革,保障新机制有效运行,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对此,文件在总结三年多来各地关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做法基础上,对补偿渠道进行了细化,使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定型,实现了常态化,从制度上保障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主要从五个渠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偿:

  一是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对基层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合理安排补助。

  二是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已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地方完善财政对基层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中央对地方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文件进一步要求,各省(区、市)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对基层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将基层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这里强调对“运行”的补助,就是要突出政府“保运行”的主体责任,将各级财政的责任明确和固定下来,形成合理和长效的财政分担机制。

  在财政补助方式上,鼓励各地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这项措施是对现有补偿机制的完善,一些地方的实践也证明,这种做法对于调动基层机构服务的积极性、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有效的。文件还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是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文件特别强调,要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要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同时,基层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四是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五是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医保支付比例要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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