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面临取消定点的严惩
新规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原已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按以上规定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药店资格。
根据规定,定点药店有以下行为均属违规: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不按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经营、陈列非医疗用品。
定点药店违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服务协议一至三个月。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定点药店在协议期内被通报处理三次以上,两次及以上违规,或暂停服务协议期满仍整改不合格的,以及对医保基金、参保人员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药店资格,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凡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当事零售药店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申报本市医保定点资格,当事企业负责人或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零售药店,之后一个年度内不得申报本市医保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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