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集中采购药品要保证用量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19年01月28日 健康报网
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公立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中健网讯 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公立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通知》强调,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官方网站等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对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要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

  《通知》指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网络,将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监测范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省份和医疗机构,予以全国通报和约谈。

  据悉,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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