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批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实施方案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17年12月11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术,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卫人发〔2011〕15号)《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人教发〔2016〕39号)精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第五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为确保继承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中医药〔2017〕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中药技术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为做好第五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卫人发〔2011〕15号)《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人教发〔2016〕39号)精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第五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李磊

  联系电话:0311-66165517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0月20日

第五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术,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卫人发〔2011〕15号)《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人教发〔2016〕39号)精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第五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为确保继承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为期3年的跟师学习、临床(实践)和理论学习,继承人较好地继承掌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与技术专长,成长为中医药理论基础扎实、坚持中医原创思维、临床(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的中医药骨干人才。

  二、项目范围

  在全省遴选45名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专家为指导老师,原则上为每位指导老师遴选2名专业对口、在45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业务骨干为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三、学习方式

  师承学习,时间为连续3年。2017年11月统一进岗。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

  (一)跟师学习。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的时间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并参加2个以上相关专业的全国或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游学和临床(实践),累计不少于60个工作日。

  (二)独立临床(实践)。独立从事临床(实践)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250个工作日。

  (三)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授课时间累计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四、学习内容

  (一)继承人以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学习笔记(含10个半天的传承工作室跟师笔记);12篇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学术经验整理(统称月记,含2篇传承工作室学习月记);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其中不少于5份疑难病症临床医案(复杂问题实践技能总结)。

  (二)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中药大辞典》、《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传统中药技术。每年撰写学习心得4篇以上。

  (三)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实践)带教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对继承人撰写的跟师笔记、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水平。批阅率达80%以上,批语100字以上。

  五、预期成效

  (一)学习领悟指导老师指定的经典著作,进一步夯实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二)继承、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提高中医临床诊疗(中药实践技能)水平。

  (三)遵循中医药学术特点和发展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基础上,在本学科领域提出创新见解或观点。

  (四)学习期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总结继承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论文1篇,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五)3年跟师期满,中医专业继承人完成由本人独立完成、能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完成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60份。

  (六)提交1篇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的结业论文,要求2万字以上。

  六、管理考核

  (一)组织形式

  1.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第五批河北省继承工作的总体实施和宏观管理,委托河北中医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以及继承人集中培训等工作。同时,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2.各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管理,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3.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正常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6个月;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继承学习。

  4.因继承人原因不能正常跟师学习情况处理:

  (1)继承学习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3-6个月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短缺的教学和临床(实践)时间;

  (2)中断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并追回所有经费补贴。

  (二)考核方式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情况。

  2.年度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3.结业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日常继承表现、实绩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三)待遇和奖励

  1.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所在单位要对继承工作予以支持,保证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带教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为其提供所需的时间与环境,不再安排与本专业临床实践无关的学习和工作,配备一定的培养经费,确保顺利完成带教、学习任务。

  2.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3.通过考核的继承人,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4.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获得出师证书,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5.对成绩优异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入选“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或“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资格。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并出版论文集。

  (四)资金安排

  继承工作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2017年省级财政按照每位指导老师带教经费1万元,每位继承人学习经费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该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遴选工作、指导老师继承教学、继承人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继承工作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各项目单位要匹配一定比例的补助经费,各设区市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对此项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河北中医学院要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制定配套经费的管理细则,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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