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开滦总医院和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的申请,依据《河北省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评审员,按照《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对开滦总医院和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进行了全面的评审评价。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开滦总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为三级甲等精神病医院。现按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12月4日。
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2017年12月4日前,以信函形式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联系电话。信函以寄出日邮戳为准。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医政药政处,邮编050051。电话0311-66165703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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