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1月31日省物价局调整了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新价格已从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这次调整的价格一部分属于补充剂型规格在我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已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增补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仅限标明的生产企业执行。属于国家定价的不同药品组合的复合包装品种,其最高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剂型规格的各品种最高零售价格之和。氨基葡萄糖、辣椒碱软膏(乳膏)、沙丁胺醇溶液剂等国家未公布价格的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继续按我省现行中标零售价格执行,不作调整。
省物价局表示,这次调整的价格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我省各级医疗机构销售这次调整价格的药品,现行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降下来,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不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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