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指定血站供的血液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12年01月13日 中国新闻网 佚名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日前,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科学合理用血,卫生部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的血液。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日前,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科学合理用血,卫生部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的血液。

  《意见稿》指出, 医疗机构应当拟订临床用血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必须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的血液,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血液预订、接收核对、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内容,并保证血液贮存、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以下是意见稿全文: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利用血液资源,推进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救治患者为目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进行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用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不合理用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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