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市开展的“整肃作风纪律,优化发展环境”的活动精神,为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市医保中心决定,将解决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款项时重复开具发票等问题。12月19日,医保中心已将相关通知下发至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通知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前往医保中心办理医保资金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不用再开具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各类结算单据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相关科室核对无误后,由其单位负责人、单位结算经办负责人、单位结算经办人签字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如无相关人员签字及盖章,医保中心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同时,从2012年1月1日起,定点药店要给每位购药的参保人员开具税务发票,不得以医保结算的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开具发票。
定点医疗机构同类结算单据如为多单位多月同时结算,要在结算单据首页标明汇总金额,以便财务人员支付时予以核对。定点医疗机构各类结算单据须在相关业务科室维护收款账户信息,如结算单据上无收款账户信息,财务部门不予受理结算单据。
在旧的结算单据打印程序中打印的单据维持旧的结算办法。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申明 | 隐私政策 | 推广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它不能代替您的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的建议。 |
Copyright © 2001-2021 5912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
中健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请勿复制及建立镜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