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3日从山东省物价局获悉,山东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将实现挂号、诊查、注射、药事服务“四费合一”,只设“一般诊疗费”,参加新农合人员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山东省实际,山东省物价局将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据了解,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山东各地区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具体收费价格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各地区于2011年底前参照山东省下发的《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确定,并报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物价局明确,村卫生室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并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新农合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各地市要加强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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