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 每次最高10元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11年09月09日 新华网 许祖华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每门诊人次最高10元,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每门诊人次最高10元,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据了解,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两天注射、静脉输液),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门诊人次5元。参合、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规定的比例支付,不得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计算机预约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门诊静脉输液、小儿门诊静脉输液等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

为落实好这项政策,陕西省卫生厅专门发文,界定了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适用范围是:全省已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新农合患者个人支付一般诊疗费的标准,在乡镇卫生院就诊,每门诊人次个人支付1元,在村卫生室就诊,每门诊人次个人支付0.5元,其余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在家庭封顶线内支付。

陕西省卫生厅要求,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准确理解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内涵,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不得重复收费和分解收费,不得增加群众医药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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