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中健网 >> 疾病库 >> 传染病 >> 艾滋病 2006年07月03日 中健网·疾病 佚名


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方面,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十八条本指导原则所称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

第十九条本指导原则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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