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人函[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中规定:“考试内容以本大纲为准。需要纳入考试内容范围的修改后的或新颁布施行的药事管理法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管理机构决定”的原则,我局结合国家修订与颁布药事管理法规的情况,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修订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一部分药品管理的部分内容,包括药事与药事管理、药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管理、执业药师管理、医疗保险用药与定点药店管理。
二、更新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部分药事管理法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三、删除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部分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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