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名称进行了调整。
与现行《职业病目录》相比,《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3类职业病的分类名称作了调整。一是考虑尘肺病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保持呼吸系统疾病的完整性,将原尘肺改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考虑分类体系的一致性,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原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仍然将职业病分为十大类,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对疾病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能够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该病患者大多数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和患病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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