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急救站长成关系医院托儿 收受好处费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12年06月18日 法制日报 佚名
河南省禹州市某医院的急救站(急诊科)在受120指挥中心指派前往接救病人后,竟不顾病人意愿,私自将病人转送给自己在其他地市的“关系医院”,相关负责人从中捞取巨额回扣160余万元。

关于转诊,河南省卫生厅豫卫医(2006)37号文规定,实行院前急救接诊首诊负责制,因本院技术条件须转往他院救治或病人主动要求转院治疗,接诊医疗机构应立即向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并负责做好病人的转诊和交接工作;根据这个文件,禹州市卫生局又出台了禹卫字(2010)15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前急救工作的通知,对各项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而禹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实,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并没有汇报过向外地市转诊的情况。

相关证人向法院证实,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前身为1989年成立的急诊科,2005年年底,急诊科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开始由宋君主持,但没有公布职务;2006年年初急诊科更名为急救站,2006年4月医院任命宋君为急救站副站长,主持急救站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至今。

据了解,宋君供职的禹州市某医院对急救站的管理(包括更名前的急诊科)在财务上口头约定,急救站每接回一位病人,住院费用花费在150元以上,医院给急救站结算110元费用。另外,急救站收取的还有院前急救费用,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急救站收取后必须上交收费室,收费室上交财务科,财务科再将院前急救费用的90%返还给急救站;急救站只有这两项收入,不允许有其他收费项目;该两项收入财务科每月拨给宋君,由宋君造表入财务科报销。

相关证据显示,医院和急救站签有《综合管理协议书》,规定因人力或不可抗拒因素,该院不能救治的患者,急救站只可转往市医院、省级公办医院,不允许转往本市其他医院及外地民营医院;不允许急救站以及有关的个人收取民营医院所送的转诊好处费;急救站是医院的一个科室,不存在承包关系。

而庭审中,宋君坚持认为,医院实际上就是把急救站承包给了其个人。收受的钱款用于购买车辆和配套医疗设备、支付他人信息费、有关的关系人吃喝招待及个人的日常开支。但他自己也坦陈,曾考虑到收来的钱不是正当收入,还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开一个账户用于收钱。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本文关键信息:
相关内容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申明 | 隐私政策 | 推广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中健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请勿复制及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