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临时工”讨回养老金

中健网 >> 知识库 >> 家庭 >> 老年健康 2006年12月04日 《中国劳动保障报》 佚名

刘兰英干了整整37年的临时工,2005年因病被辞退。用人单位想每月只发170元的生活费了结劳动关系,刘兰英不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今年76岁的刘兰英,1969年5月被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卫生院招为炊事员,除了煮饭、炒菜外,还要负责清扫厨房和厕所。

2005年11月,75岁高龄的刘兰英因中风被辞退,由于被辞退后经济拮据,生活苦不堪言,刘兰英要求卫生院支付生活费。

经过多次协商,卫生院提出了解决方案。但刘兰英不满卫生院的方案,遂于2006年8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卫生院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养老金。

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公开审理了这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养老金的维权案。

刘兰英的辩护人说:“自1969年5月被卫生院招为炊事员以来,刘兰英一直工作至2005年11月中风时止,与卫生院形成37年的劳动关系毋庸置疑。刘兰英被辞退后,卫生院既不为她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养老金,却只同意每月支付170元的生活费。刘兰英及其家人不服这种解决办法,要求卫生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11463元、养老金70688.50元、医疗保险金18340.50元、医疗费1330.80元合计101822.80元。”

卫生院答辩说:“目前单位经济紧张,如果刘兰英自认是单位的职工,就应当与单位一起承担困难。尽管刘兰英的要求是合法的,但单位难以支付,故请求结合单位的经济状况,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调解。”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查明,虽然卫生院提出原聘用合同已无档案可查,也无辞退资料证实,但刘兰英的户籍本及卫生院出具的刘兰英200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300元工资表,足以证明刘兰英与卫生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今年4月,卫生院口头承诺按两种方案解决刘兰英的问题:一是一次支付7400元,刘兰英不得再以同样的理由要求任何经济补偿;二是在有生之年,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费,待去世时,再按国家政策标准支付丧葬费。但事隔两个月,院方一直没有履行承诺。6月份,院方称经济困难,不同意一次性买断,只同意每月发170元生活费,待刘兰英去世时,再按国家政策标准支付丧葬费。

卫生院对上述事实未提异议,但出具的一份资产负债表表明,卫生院当前的资产总计1234887.98元,其中负债568341.80元。

根据以上事实,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进行调解并作出以下决定:卫生院向刘兰英支付经济补偿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共计32700元;调解书签收后5日内支付2700元,从2006年9月1日起,每月向刘兰英支付500元养老金,付清为止;刘兰英如在一年内死亡,卫生院应在刘兰英死亡之日一次性支付1万元,剩余部分应在一年内付清,刘兰英在两年内死亡,卫生院应将所欠款项一次性付给刘兰英法定亲属;本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月30日,刘兰英和卫生院在劳动争议调解书上签字。至此,这起有37年工龄的临时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养老金的维权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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