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药品价格的行为,从9月1日起,苦甘颗粒等154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将调整,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可在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自主降价销售。 据了解,此次药品价格调整是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定价办法及药品价格专家评审暂行办法,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核算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根据通知,自9月1日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