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
19 9 9年 8月 20日 ,王某乘坐某航空公司的客机 ,从A市前往B市联系业务。在乘机前 ,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20万元。途中 ,飞机遭雷电袭击 ,机尾被折断 ,驾驶员将飞机紧急迫降在C市机场。在迫降时 ,由于机身剧烈震动 ,造成王某突发脑溢血 ,虽然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但却造成全身瘫痪。王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5万元。
保险公司在受理后进行了调查 ,同意承担15万元的赔偿金 ,对超过部分拒绝给付。保险双方协商不成 ,王某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 :
王某的残疾系由客机在飞行过程中遭遇的意外事故所引起。王某本人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 ,不承担责任。王某在乘机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公司应对王某的残疾承担给付责任。在审理中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调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王某 20万元人民币 ,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分析 :
一、这起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案 ,分析如下 :
1.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并且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 ,因此 ,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
2.由于王某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飞机因雷电袭击受损迫降 ),造成了人身伤残 ,因此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虽然王某的伤残损害额为 25万元 ,但根据航意险保险合同的约定 ,每份保险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因此 ,保险公司按照最高限额给付王某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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