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肺”在恶化矿工在泣血

中健网 >> 疾病库 >> 呼吸疾病 >> 矽肺 2006年08月18日 中健网·呼吸 佚名

  本报记者王井堪实习记者武志东报道 :本报曾于 3月 19日以《谁来救救这 21名矽肺病矿工》为题 ,报道了张家口赤城县部分矽肺病矿工的不幸处境后 ,在省内引起较大反响 ,但目前患者人数有所增加 ,病情不断恶化的患者们却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 ,患病职工再次向本报发出求救。记者专程就目前的情况到赤城进行了调查采访。

  矽肺病患者又遇难题

  “劳动仲裁不给受理 ,现在只能向法院诉讼 ,这场官司究竟还要让我们等多久 ?我们这种健康状况还能再等多久 ?”4月 8日上午 ,刚刚交完诉讼费的矽肺病矿工们 ,一见到记者 ,就气喘吁吁地诉说其不幸遭遇及目前的窘境。

  据悉 ,自 2002年 4月赤城县铅锌集团检查出第一例矿工患有矽肺病至今 ,已经有一年时间了。在这一年时间内 ,陆续有 32人患上了矽肺病 ,其中 28人被我省有关职业病检测部门确诊 ,另有 4人因单位不给出具证明其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他们虽在北京有关医院检查出患上矽肺病 ,但医院却不能为其出具有效的矽肺病诊断证明。被确诊的矿工中 ,有 5人已达到矽肺Ⅱ期 + ,最为严重的是白春山和胡庆德 ,他们的病情已经到了矽肺Ⅰ期。但时至今日 ,除胡庆德和白春山由单位安排在医院接受救治外 ,其他矿工却没有一人能得到救治。

  工作组和集团认为 ,赤城县 28名已确诊的矽肺病矿工应该分为两个部分。其中 ,白春山等 1 2名矿工属于集团职工 ,曹玉清等 16名矿工属于集团“承包”出去的坑口矿工 ,“不属于”集团的一部分。 2003年 4月 ,赤城县劳动仲裁委以曹玉清等矿工不是集团职工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仲裁的决定。

  无奈之下 ,被认为不是集团职工的曹玉清等 13人对集团提起诉讼 (另外矿工郝金宪由于实在掏不出分摊在他身上的 300元诉讼费 ,现在已经放弃了对铅锌集团的诉讼。还有一人因故没有参加诉讼 )。 2003年 4月 8日 ,赤城县法院按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了该案并收取了曹玉清等 13名矿工缴来的部分诉讼费用 4000元(矿工起诉铅锌集团的赔偿标的额为 350万元 ,按审理经济案件的收费标准应收取 3. 5万元诉讼费 ,其余 3. 1万元费用需要在案结时补齐 )。河北大任律师事务所方义律师谈及这些 ,有些无奈地说 :一般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 ,走仲裁 ,平均每人的申诉费用在三四十元左右 ,可打民事赔偿走诉讼每人要掏 300元左右的诉讼费。而实际情况是矿工根本无法承担这笔费用。”

  “这分明是在为难我们。”矿工杨贵喜说 :“得病以来 ,花去多少钱不说 ,现在我多走两步就会喘 ,更别说是干体力活 ,没有了收入叫我们从哪弄这笔钱交呀 ?”矿工乔树清说 :“我问过法院为啥收这么多钱 ,法院说咱们是穷县 ,到哪办事不得要加个油。”“有法不依、有合法的捷径不让走 ,没钱打官司我就只能活活等死了……”矿工郝金宪泣不成声。

  “进入法律程序 ,其实不仅仅涉及到诉讼费用问题 ,更严重的是这些矿工会因为无法提供财产担保而无法申请到先予执行和诉前财产保全的难题。”方义律师说 :“要治疗就要花钱 ,要花钱就要申请先予执行 ,这一切都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 ,也就是谁申请谁担保。而要提供担保这些矿工是无法实现的。”

  矿工不愿意治疗的背后

  据医学专家介绍 ,矽肺病是尘肺病的一种 ,它对人体的危害最大。发现或处理不及时会危及患者的生命。Ⅱ期以上的矽肺病患者几乎没有治愈的可能。

  然而 ,当记者询问调查组成员赤城县法院巡回法庭庭长李福业为何大部分患病矿工至今还没有进行治疗时 ,得到的答案却让记者十分惊讶。他说 ,“在‘三个代表’精神指引下 ,我们对胡庆德和白春山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其他矿工表示不愿意治疗 ,而且每个人都按了手印。”为了证明事情的真实 ,李福业向记者展示了事故调查笔录。果然 ,在 26份调查笔录中 ,记者都看到了一个相同的问题 :“我现在以调查组的调查员的身份向你提问 ,你现在被确认患有矽肺病 ,你是否愿意接受治疗 ?”后面的回答都是不愿意。面对“证据” ,李福业显然对自己的工作十分满意 ,他特别介绍说 :“每一份笔录都是我亲自作的。”然而 ,记者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 16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中 ,并没有找到调查组需要调查职业病患者是否要求治疗的条文。

  就此问题 ,记者采访了患病矿工。“我们确实是按了手印 ,但当时自己不懂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调查组的说法 ,治疗费要在赔偿费中扣除 ,我们担心 ,如果治疗费花上 6万元 ,赔偿费判了5万 ,那 1万元钱家里就是砸锅卖铁也无法偿还 ,另外一个担心则是 ,万一在诉讼中单位破产 ,一分钱也拿不回咋办 ?但在事后聘请了律师后 ,发现自己的担心都是杞人忧天 ,可再想反悔 ,调查组就不同意了……”

  那么进行了积极治疗的白春山和胡庆德的近况如何呢 ?“我的肺已经烂了。”白春山边咳嗽边向记着哭诉 : 2002年 4月我被查出患有Ⅰ期矽肺 ,从 2002年 4月份起 ,我就治疗的事找铅锌集团、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多达 48次 ,每次我都要从青羊沟往返 100多里。现在一年过去了 ,我的矽肺已经达到了四级 ,医生说我的肺部已经感染 ,有了穿孔 ,病情十分严重。只怕是没等他们治疗前 ,我已经不行了。 2 003年 4月 8日 ,记者在赤城县医院看到了奄奄一息的胡庆德。这时的胡庆德已经说不出话来 ,看到记者 ,他只是微微地点了一下头。随后 ,记者看到的是两行晶莹的泪水。胡庆德哭了 ,他似乎明白等待自己的将是什么。胡庆德患的是Ⅰ期矽肺并发结核 ,到现在已经被医生下了 2次病危通知书。老胡的儿子说 :“我爸活不了几天了。他希望的也许只能是一些安慰 ,可是到现在只有工作组年前来过一次。集团和县里的领导连个面我们都没有见过。”

  16名患者到底是不是集团职工

  据了解 ,患病的 28名矿工均是在铅锌集团的 11个洞口中工作 ,其中 4个洞口属于铅锌集团直接管理 (包括白春山等 12人 ),另外 7个洞口均承包给他人开采 (包括曹玉清等 16人 ),但所有洞口都是使用同一个采矿证 ,铅锌集团对承包出去的洞口的井下设备、安全检查、技术管理、生产监督等有管理权 ,并按期扣除承包方应向集团上缴的承包费、管理费以及其它费用。

  对曹玉清等 16名在其它洞口工作的矿工的归属问题 ,当时调查小组认为 ,这些人所在的洞口的承包方 ,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 ,赔偿问题难以认定。铅锌集团认为即使是在其直接管理的 4个洞口工作的 12人 ,也难以证明是在这里工作期间患上的病 ,更不用说其他没在这里干的人了。而事实上 ,这些患病的矿工当中 ,就有 4名是洞口的承包人 ,在被诊断出矽肺病之前 ,他们根本也不知道粉尘的危害性有这么大 ,因为之前 ,铅锌矿和有关部门从来没有对此进行过宣传和指导。

  省总工会法工部的有关同志认为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内部的承包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承包单位 ,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 ,承包人不管对外私自招工 ,还是企业授权招工 ,按照法律规定 ,劳动者是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 ,其法律责任先由企业承担。这些承包洞口的承包人则属于上述这种情况。在其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 ,根本没有对招工及法律责任承担的约定。因此 ,从法律意义上讲 ,这些职工是和铅锌集团形成的劳动关系。因此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铅锌矿应首先对这些患病矿工承担起治疗的责任来。“这个道理我们看过法律都懂了 ,难道身为法官的李福业和工作组的官员真的不懂 ?”乔树清质询时情绪显得有些激动。

  在此 ,呼吁当地有关部门 ,把解决矿工目前急需解决的治疗问题拿上日程 ,不要再延误其治疗时间 ,因为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 ,只有一次 ,且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相关链接你的工作环境与矽肺病有关吗目前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共有九类 (其中包括尘肺病 )9 9种。而矽肺病是尘肺病的一种 ,它对人体危害最大。

  矽肺病的成因是由于劳动者长期吸入大量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发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是尘肺类职业病中最常见、影响面广、进展快、发病人数多且最为严重的一种。这种病之所以说它是全身性疾病 ,是因为患上矽肺病后 ,患者的呼吸系统的组织结构与功能都受到严重破坏 ,其它系统也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全身免疫功能降低 ,非常伴有上呼吸道感染、肺结核肺气肿、肺大泡及自发性气胸等并发症 ,给患者造成很大的身心痛苦。据悉 ,并发症不能等闲视之 ,它往往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讲 ,矽肺病发病比较缓慢 ,一般多在接触矽尘 5- 10年后才逐渐发病 ,有的长达 15- 20年 ,但也有接触粉尘浓度较大又缺乏必要防尘措施的劳动者在接触粉尘 1- 2年就患上矽肺病 ,因此 ,工作岗位涉及到煤矿、有色金属及黑色金属矿的采掘、爆破、运输、原料破碎、基建筑路、采石、地质勘探、石粉加工、玻璃陶瓷 ;耐火材料业的原料破碎、过筛、拌料 ;机械制造业的型砂准备、铸件清砂、喷砂等。劳动者如防护不当都有患矽肺病的可能。

  因此 ,接触这些岗位的职工 ,发现单位没有按期发放防护劳保物品或不给职工定期作体检的情况 ,有权向单位提出相关请求 ,如单位置之不理 ,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报投诉电话 :0311- 3038346。

  患病职工的医疗费用承担有法可依

  如患者被确诊为职业病的 ,则应将患病劳动者送相关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 ,其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用人单位认为职工是以前在其它单位患上的职业病 ,则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否则 ,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虽有的职业病不能完全康复 ,但程度较轻 ,还有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应把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进行适当的安置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则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患者 ,其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的社会保险费用 ,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此外 ,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 ,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如遭到拒绝 ,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 60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工会组织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也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 ,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即使自己目前还未发现染上职业病 ,但在调离该工作岗位前 ,也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 ,之后并定期进行复查 ,使其依法享有健康权 ,不仅是劳动者自己应该注意的事情 ,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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