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后流产有产假吗 ?

中健网 >> 疾病库 >> 妇科疾病 >> 流产 2006年08月18日 中健网·疾病 佚名

  荣红本报记者颜琨

  女职工结婚后 ,未生育前如果怀孕流产 ,一般可享受到一定时间的产假休息 ;但是 ,如果女职工在生育后又怀孕并流产的 ,还能享受到产假待遇吗 ?记者了解到 ,目前大多数单位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如遇这种情况都只作病假处理。朱央 (化名 )就碰到了这种事儿 ,不但休息被单位视为病假 ,甚至连调资的机会也被剥夺了。

  事件背景

  两月“病假”耍脱调资机会

  朱央是一个早已当了母亲的其单位女职工。在生了儿子以后 ,虽没有做节育手术 ,但几年来也没有出什么“问题”。可是 ,数月前 ,她却发现自己又怀孕了。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只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朱央毫不犹豫地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可当她向单位请假要求休息时 ,却被告知 :按照单位有关规定 ,生育后流产只能休病假。

  然而 ,朱央手术后一直感觉身体不适 ,只好再次到医院检查。结果手术不成功 ,必须再次手术。无奈之下 ,朱只能再一次做了痛苦的刮宫手术。如此一折腾 ,身体状况本来就不好的她在家一躺就是近两个月。

  当身体刚好一些 ,朱央回单位上班 ,却得到一个让她无法接受的消息。此时 ,单位正准备为职工加工资 ,然而 ,朱央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因为单位在调资资格上规定 :凡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不予调资。朱手术后休病假5 0多天 ,加上以前零星的一些病假时间 ,已超过了两个月 ,因此 ,她被单位列入不予调资的范围。

  相关政策法规

  病假不当应算产假

  就因为一次流产 ,竟害得自己连工资也调不成 ,朱央怎么也想不通。 10月底 ,她抱着一线希望打电话到成都市总工会女职工部 ,咨询相关政策。

  接到她的电话后 ,女工部干部们立马意识到这是一起侵害女职工正当权益的事件。她们翻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 19 88[2]号 )和《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 ,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 ,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怀孕四个月以上 (含四个月 )流产者 ,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女工干部们立即与某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联系 ,向他们宣读了以上规定 ,两级女工组织协商后达成共识 :文件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有享受产假的权利 ,与她们是否生育无关。同时 ,朱央虽然是在怀孕四十天内流产 ,但由于她进行了两次刮宫术 ,即相当于两次流产 ,因此 ,她休假 50余天也是合理的。

  女工部长如是说

  产假不应影响工资、调资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单位女工委带着以上意见积极与单位劳资处、计生委协调 ,认为朱央自觉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是以实际行动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其休息时间应视为产假 ,产假期间应视为出勤 ,不应影响工资和调资。

  单位行政虽然认为他们是按照惯例作出的决定 ,收到女工委要求更改决定的意见后 ,单位行政还是认真查阅了文件政策 ,认识到以前的做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立即予以纠正 ,并做出决定 :朱央流产后的休息时间被视为产假 ,工资、奖金照发 ,调资也不受影响。

  成都市总女工部部长向丽说 ,像朱央这类情况 ,在成都市很多单位都存在。不少单位都在其内部制定的规章中有规定 ,女职工只能享受一次产假 ,即女职工生育时已享受了产假 ,生育后流产的休息只能视为病假 ;甚至一些单位认为女职工在生育后怀孕将影响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不敢上报 ,当然就更不可能算产假了。受这些土规定的影响 ,大部分女职工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在生育后如果流产也有享受产假的权利 ,她们对此类规定早已习以为常。

  然而 ,这却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作法 ,向部长希望凡存在类似不合理规定的单位应尽快纠正错误 ,修改相关规定。同时 ,她也希望广大女职工们 :消除误区 ,维护自己应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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