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休流产假被解除合同怎么办

中健网 >> 疾病库 >> 妇科疾病 >> 流产 2006年08月18日 中健网·疾病 佚名

  编辑同志 :

  我的朋友张某在一家公司上班。去年上半年 ,她累计休假 3个多月 ,其中因心脏病休两个半月 ,流产休 20天。公司认为其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 3个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我想帮她问一下 ,公司的做法有何依据 ?我的朋友应该怎么办 ?读者 :赵玫赵玫 :

  您好 !根据你所述情况 ,你朋友所在公司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劳动者产假待遇的规定 ,是错误的。你的朋友可以与公司进行交涉 ,如果仍不能解决问题 ,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

  劳动法规定 ,对于患病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并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医疗待遇。劳动法同时还规定 ,劳动者患病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但是 ,国家在女工生育待遇中规定 ,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 ,女职工怀孕流产时 ,根据医生的建议 ,可给予一定的产假。若产假期满 ,女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 ,经医生证明 ,其超过产假的待遇 ,按病假处理。由此可见 ,孙某因流产所休的 20天假 ,不是病假 ,应属产假 ,而产假待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的一种权利 ,公司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待遇 ,因此 ,流产假不能按病假处理 ,不能作为医疗期计算。

  由上可见 ,公司把孙某患心脏病所休病假作为医疗期计算 ,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但是 ,把流产假当作病假计算在医疗期内则是错误的 ,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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