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追尾致孕妇流产

中健网 >> 疾病库 >> 妇科疾病 >> 流产 2006年08月18日 中健网·疾病 佚名

  一名高龄孕妇在乘坐公交车时 ,因司机违章驾驶 ,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孕妇受伤并流产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秦女士各种费用共计 11010. 43元 ,其中精神损失费 10000元。据悉 ,因人身造成损害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 ,此案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现年 32岁的秦女士系郑州市某管理所职工。 2002年 9月 4日 ,秦女士经郑州市中医院妇产科检查和妊娠实验 ,诊断为怀孕 2个月。同年 9月 11日上午 9时许 ,秦女士同丈夫一起乘坐 76路公交汽车回家 ,当该车行至棉纺路与桐柏路交叉口时 ,后面又跟上一辆 76路 ,两辆车这时开始进行飙车比赛。秦女士乘坐的 76路车因速度太快 ,一头撞上了前面的那辆 76路车 ,秦女士从第一排座位上摔倒在车门前。在被人扶到座位上后 ,她感到小腹疼痛难忍 ,后下身流血不止 ,被人先后送到郑州市中心医院和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诊治。经医院诊断为流产症状 ,虽经住院治疗 ,但她还是流产了。

  秦女士认为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 76路公交车 ,无视乘客安全 ,违章驾驶 ,两车相撞 ,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 ,且导致腹中胎儿流产 ,给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伤害。她要求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给予赔偿 ,但被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秦女士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推上了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被告席 ,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 3719 3. 23元 ,其中精神赔偿费 30000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秦女士乘坐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 76路公交车后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理应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途中 ,被告车辆相撞 ,致使原告受伤流产 ,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 ,被告作为责任方 ,应当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理由正当 ,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过高部分 ,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费 ,是对原告受伤流产后 ,失去胎儿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的慰藉和金钱上的补偿 ,并无不当 ,但其数额应以 10000元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 1款、第 119条及有关规定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在判决书生效后 10日内 ,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秦女士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 11010. 43元 ,其中精神损失费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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