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撞致孕妇流产

中健网 >> 疾病库 >> 妇科疾病 >> 流产 2006年08月18日 中健网·疾病 佚名

  本报贺州讯 (记者莫世武 )因不遵守交通规则 ,酒后开车的余某撞伤了一名孕妇 ,致使胎儿死于腹中 ,他不但要赔偿孕妇的经济损失 ,还要赔偿一笔数目不小的精神损失费。

  2002年 9月 21日中午 ,贺州市某公司职工余尚初和朋友聚会喝得酩酊大醉 ,下午 6时左右 ,自以为头脑已清醒的他便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行驶到贺州市平安西路时 ,由于酒力发作 ,余尚初的双手怎么也不听使唤 ,轰的一声撞入人行道 ,将正在人行道上散步的孕妇欧女士撞倒在地 ,不仅造成欧女士手、肩、腿多处受伤 ,还致使其 6个月的胎儿死于腹中 ,给欧女士夫妻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经交警部门认定 ,驾驶员余尚初应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赔偿事宜时 ,欧女士强烈要求余赔偿精神损失费 ,可余尚初只同意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而拒绝赔偿精神损失。由于调解不成 ,10月 20日 ,交警部门下达了责任认定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欧女士一纸诉状把余尚初推向了被告席。

  法院认为 ,余尚初违章驾车发生事故 ,给欧女士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更为严重的是造成胎儿流产 ,侵害了欧女士夫妇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 ,使欧女士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 ,这种心灵上的创伤是长久的 ,也是难以愈合的。因此 ,余尚初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院判决余尚初赔偿欧女士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 12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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