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结扎 17年后宫外孕规范手术面临“后遗症”考问

中健网 >> 疾病库 >> 妇科疾病 >> 宫外孕 2006年08月18日 中健网·疾病 佚名

  42岁的马建娣 17年前在宁波鄞州区鄞江镇卫生院施行了结扎手术 , 17年后却出现了宫外孕。她随即在江北区人民医院进行了宫外孕手术 ,术后却又出现了系列后遗症。那么 ,这系列的“后遗症”究竟该由谁来埋单呢 ?

  蹊跷的肚子疼痛

  19 87年 7月 20日 ,鄞州区鄞江镇它山偃村的龚松华、马建娣夫妇俩在生育了第二个女儿后 ,妻子马建娣便在鄞州区鄞江卫生院做了结扎手术。手术后 ,马建娣的身体一直未出现过异常情况。

  2002年 8月 30日下午 ,马建娣的肚子却突然疼得厉害起来。次日 ,夫妻俩遂前往鄞江卫生院求诊。医生诊断的结果是 :子宫内膜炎、阴道炎、轻度贫血 ,医生要求其 3日内来复诊。

  但马建娣没有去鄞江卫生院复诊 ,而是于9月 5日去了江北区人民医院。在那里 ,她被医生确诊为“宫外孕”。并在不得己的情况下 ,经马建娣的爱人龚松华的同意 ,医生对马建娣进行了“右附件切除术及盆腔冲洗术”。

  同年 9月 19日 ,切口愈合后的马建娣出了院。回家后不久 ,马建娣就出现了这样的“后遗症” :缺乏胃口、容易疲劳、头晕、腰经常酸疼等症状。遂于当年 11月 20日 ,委托宁波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做了身体鉴定 ,鉴定结果称 :“马建娣宫外孕术后右侧卵巢与右侧卵巢管缺失 ,伤残等级各为十级伤残。”

  看到鉴定结果 ,马建娣一怒将鄞江卫生院告上了法庭。


  马建娣认为是鄞江卫生院采取的结扎绝育手术不当 ,不但未起到绝育的作用 ,还造成了后遗症 ,致使其身体伤残 ,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 ,给原告带来了终身痛苦 ,依法应该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

  术后再通的个例有据可查

  鄞江卫生院的院长陈红军和赵金祥并不同意马建娣的说法。

  “术后再通也是有可能的 ,我们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率。”陈院长出示了一份由鄞州区计划生育局开出的《关于输卵管结扎术再通情况说明》 ,里面注明 :“输卵管结扎术有效率在9 9 %以上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 ,每年新发生女结扎再通 2~ 3例。”

  马建娣成了鄞江卫生院有史以来首例结扎手术后第一个发生宫外孕的个例。

  赵金祥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国家卫生部在 19 9 8年 7月 15日颁发的《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在该《标准》的“远期并发症”一项的第八款里 ,记者看到有这样一句话。“人流加绝育术后引起的以输卵管残端为中心的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症及输卵管结扎手术发生宫外孕。”

  他们认为 ,以上证据足以说明马建娣的宫外孕并不是他们的责任 ,“后遗症”更与他们无关。据称 ,这样的个例计生局应有相应的补偿。“如果马建娣在结扎手术后发生宫外孕 ,如果属于节育并发症 ,应按照国家关于节育并发症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致给鄞州区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中 ,鄞江卫生院这样说道。

  马建娣辩护律师的质疑

  “鄞江卫生院的误诊是肯定存在的。”采访中 ,马建娣的辩护律师袁裕来先生这样表示。

  此外 ,袁律师还提出如下的质疑 :马建娣的卵巢等被切除是否是治疗时间被延误后导致的 ?江北人民医院对马建娣实施的这个手术是否真的根据其病情来作出的 ?鄞江卫生院给马建娣开的抗生素等药物是否加重了马建娣的病情 ?宫外孕是否是结扎手术的并发症之一 ?如果是的话 ,那么计生部门又将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 ?

  袁律师还表示 ,如果三方都不承担马建娣的“后遗症”的责任的话 ,那么届时将可能将鄞江卫生院、江北人民医院和鄞州区计生局一起告上法庭。

  江北人民医院 :手术符合医学规范

  “输卵管再通是有这样的可能性的 ,因为它的再通能力很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医院副院长陈华良认同输卵管再通的可能性。

  陈认为 ,江北人民医院在对马建娣进行的手术过程中 ,从诊断、治疗、手术方法、病情告知这一系列的程序他们是没有任何缺陷的。“我们的手术是符合医学规范的。”因此 ,陈华良认为江北人民医院不可能来承担马建娣“后遗症”的责任。

  陈华良说 ,原告马建娣这次的被告是鄞江卫生院 ,而不是江北区人民医院 ,也不可能在他们没有成为被告的时候就追究他们的责任。如果马建娣要将他们也作为被告的话 ,那么江北区人民医院也会请律师作出相应的辩护。

  目前 ,此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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