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宝药业瞒报万余支劣药 尚有部分药没召回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07年06月16日 健康时报 刘桥斌

  “既然企业都已经承认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已经采取过相关召回措施,为什么药监局接到相关信息后,没有及时地公开,采取紧急行动,防止该药继续使用危害患者?”针对记者的疑问,这位稽查科长田地的解释是,目前该药还处于调查期,相关的检测结果还没有出来。“按照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检测结果只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公布即可,我们是5月28日接到举报的,到今天(指记者采访的当天,为6月5号――编辑注)还没有超过15个工作日,我们也无权公布,应该由山西省药监局公布。”

  问题“脉洛畅”可认定为劣药

  “根据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如果药品明确注明是注射液,而且注明形状为‘微黄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既然肉眼能看到细碎异物,肯定为不合格产品,可视为劣药论处。绝对不能给患者注射此类药物,很可能发生药物不良反应事故,严重时还会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中日友好医院药剂科主任常明表示。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山西省运城市药监局稽查科科长田地的肯定,“可见异物不合格,就可认定为劣质药品。”

  而根据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劣药的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当记者6月13日再次与运城药监局稽查科长田地咨询“脉洛畅”检测情况时,田地一直拒接电话,只是回复了一条短信:“请您与局办公室主任联系。”可连续几天,记者与该局办公室联系时,对方以负责人不在由拒绝提供任何信息。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本文关键信息:
相关内容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申明 | 隐私政策 | 推广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中健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请勿复制及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