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临床用血是指血站提供的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及医疗机构开展自体输血等技术活动时所采集的用于临床治疗的血液及血液成分。
配合性输血是指供受血双方ABO血型相同时交叉配血相合或不相合情况下的输血原则。
非同型输血是指在紧急情况下,O型供血者血液给非O型受血者使用的输血原则,或ABO血型相同,Rh阴性受血者接受Rh阳性血液的输血原则。
血液保护是指在治疗的各个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技术或联合使用多种技术进行血液质和量的保护,减少失血,达到少输异体血,甚至不输异体血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