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指定血站供的血液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12年01月13日 中国新闻网 佚名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日前,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科学合理用血,卫生部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的血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应当包括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医院感染、药学等专业的专家。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并监督实施。

  (二)监测、分析和评估本机构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情况。

  (三)调查分析临床用血安全事件,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指导开展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五)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明确有关科室、人员责任,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输血科,输血科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输血科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二)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预警信息协调临床用血;开展和推广自体输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保证检测质量。

  (五)参与疑难输血病例的会诊,配合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六)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开展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置换等相关技术。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本文关键信息:
相关内容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