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应当包括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医院感染、药学等专业的专家。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并监督实施。
(二)监测、分析和评估本机构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情况。
(三)调查分析临床用血安全事件,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指导开展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五)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明确有关科室、人员责任,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输血科,输血科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输血科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二)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预警信息协调临床用血;开展和推广自体输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保证检测质量。
(五)参与疑难输血病例的会诊,配合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六)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开展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置换等相关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