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五类人享救助待遇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10年03月18日 中国新闻社 林永传

  当今社会,低收入家庭既“穷人”最担心和无助的是什么?毫无疑问,就是生病了却没钱医治。记者15日从此间民政部门了解到,福建泉州市政府本月出台的《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让困难民众实现了“病有所医”的愿望。

  五类人享救助待遇

  根据该《暂行规定》,具有当地户籍的五类人员为救助对象:一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二为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三为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四为重度残疾人,特指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五为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医前医中医后都可获救助

  据该规定,该市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同时,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及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结合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方式,更好地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医疗难问题。

  住院救助包括住院医前救助和住院医后救助两种方式。对于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1000元—5000元的医前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对一至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60%给予救助。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仍有困难的,个人负担费用可报销部分按30%给予救助。

  一至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20000元;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5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住院救助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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