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下岗女工免费换心肺死亡疑云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06年10月25日 南方报业网 佚名

“模糊的判决”

法院一审判黄凌赢,却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而被告只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05年9月5日,黄凌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将上海市东方医院(被告一)和镇江第一人民医院(被告二)推向被告席。“心肺移植手术是技术要求非常高的顶尖手术,被告一在陈凤英手术前称其心肺移植手术都很成功,有丰富的心肺移植手术经验,但至今原告未见到被告一有成功进行心肺移植手术的病例。因此可以肯定,陈凤英根本就没有心肺移植的手术指征,而且被告一和被告二也根本没有掌握心肺移植手术的技术,而被告完全是为了提高自身的声誉用陈凤英进行试验,这种毫无医德的行为无情地剥夺了陈凤英的生存权。”黄凌在诉状中写道,他第一次怀疑了母亲是被医院用作了人体试验。

任何器官移植手术目前最大的并发症就是急性器官排异所导致的死亡,术前受体与供体必须做严格的细胞配对试验,并对受体运用抗排异药,细胞配对试验成功与否必须要告知家属。黄凌曾多次向东方医院要求被告知细胞配对试验结果及抗排异药的运用情况,但屡遭拒绝。

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东方医院称:“对陈凤英采用心肺联合移植手术治疗,此系目前科学技术水平下的最佳方案,在手术之前将风险告知了患者及家属,后因供体在镇江,故手术在镇江医院进行。后患者因手术并发症排异反应而死亡。”其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与患者陈凤英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过错,不存在拿患者做试验之说。”

黄凌曾提出对母亲是否患有肺动脉高压、心功能是否达到四级、手术前是否只有3个月存活期,是否需要做心肺联合移植手术的事项申请司法鉴定,而二被告则认为已经过了时效,不同意做鉴定。

2006年2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专业性强,故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和过错,应通过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并参考医疗鉴定部门对医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分析意见和结论加以判定,原告已提出了鉴定申请,故可认定其已经履行了适当的举证义务,被告坚持认为原告诉讼时效已过,不同意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同时认为,黄凌提出的诉讼并没有超过时效。

“这是一份模糊的判决,既判了黄凌赢了官司,但却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只是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责任。”一位律师看过判决书之后说。

在一审法院下达判决之前,黄凌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认为母亲的死亡已经不是一起医疗事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2006年3月17日,黄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后经法庭二审,7月4日下达二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浦东新区法院重审”。

8月24日,是法院原定重审此案的日子。“我们当庭递交了申请,改为医疗合同诉讼。”黄凌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胜富说,“只能起诉一个,我们就撤销了对镇江医院的起诉,开庭审理也就改成庭前交换证据”。

法院接受了黄凌和律师的申请,开庭的时间将重新向东方医院和他们发出传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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