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控烟喜忧搀半 饭店仍是吸烟“重灾区”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11年05月03日 燕赵晚报 王凤伟
“禁止吸烟还是要靠吸烟者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大力倡导,并进行一定的劝阻,目前也没有什么强制性的措施。”昨天,市卫生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共场所流动性大,卫生监管难度大,而且目前的法规对吸烟者并没有罚则,只能劝阻,所以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记者街头调查发现:公园广场吸烟者减少,饭店仍是“重灾区”

■市民希望禁烟落到实处,最好出台处罚措施

■在省会一些公共场所,仍有一些市民旁若无人地吞云吐雾。本报记者 郄磊 摄

从今年5月1日起,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细则中新增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细则》实施当天,记者走上街头,对公共场所禁烟情况进行了一番调查,结果可谓喜忧参半,控烟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

本报记者 王凤伟 崔虹 李兵 李洁夫 实习生 马玉雯 郝珊珊

新规发布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3月22日,卫生部印发的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于5月1日起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28个小类。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本文关键信息:
相关内容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申明 | 隐私政策 | 推广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中健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请勿复制及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