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
(四)医师、护士和技师应具有3个月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血液透析单元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
(二)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
(三)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四)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