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获极刑背后 中国反商业贿赂司法升级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07年07月14日 中国经营报 肖华东

不过,游伟也指出,新的司法解释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其中的“明显”如何确认?在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其中的“及时”到底是多长时间?

《刑法》修正力求突破

实际上,此轮反腐败风暴的形成处理中国内在需要反腐之外,外在压力也是一个因素。新的司法解释也有利于进一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

游伟说,总体上看,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构成的要件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高,比如,《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就并非以“谋取利益”为前提。

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贿赂”犯罪的标的形态泛指一切“不正当好处”;“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

而我国法律是将其限定为“财物”,并且此前对这种财物的定义也是狭义的,如理财收益、干股、投资“利润”等没有明确纳入其中。现在《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对贿赂“财物”涵义的进一步细化,虽然还没有达到公约所界定的标准,但已经前进了一大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研究员秦新承告诉记者,目前,由“两高”主导的新的《刑法》修正案正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对腐败定义的外延上的突破。”

秦新承说,突破重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斡旋受贿纳入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权力的影响力,在别的领域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二是突破狭义上以“财产”为犯罪与否的定性依据,只要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就应该定性为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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