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获极刑背后 中国反商业贿赂司法升级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07年07月14日 中国经营报 肖华东

新型权钱交易行为明显具有隐蔽性,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的总结是: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

比如,在目前国家相关受贿罪中,有关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行为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而汽车和房屋就是新出现的贿赂媒介物。”

司法解释可以溯及以往

当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很多人认为,对于司法解释之前的类似行为,因为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根据法律效力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此前的行为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

“实际上这是对司法解释的一种误解。”游伟认为,“两高”《意见》只是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并不代表新的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行为在之前是合法的。

比如,原江苏常州市一位副市长和一位开发区的副区长就因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而被定性为受贿,被依法判刑。

由于中国的各级地方法院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较大,导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各地判决和量刑的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例如,《刑法》中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地域在量刑上的差异很大,A地区可能判死刑,在B地区也可能仅为10年有期徒刑。因此还一度引发了“贪污多少才人头落地”的大讨论。

“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更应该减少地域影响,适用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新的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十种犯罪类型都是近些年出现的可能引起争议的行为,《意见》为下一步各地方的判决和量刑提供了参考样本。”游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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