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女工换心肺身亡续:家人指责背后黑幕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06年10月25日 搜狐 佚名

  因为作为一个高级的医生他是不会把一些常规性的,凡是一个正规医科大学毕业一年的医生都可以知道的指正弄错了,我们才认为这个案件有极大的恶意在里面。

  协议书没有医生签名

  主持人:当初有一份协议就是你母亲现在的丈夫王翔生的签名,没有东方医院医生的签名这个是为什么?

  黄凌:哪一份证明?

  主持人:就是陈凤英死亡的当天,就是一万元的费用?

  黄凌:这个一万元的费用医院跟我们这样说的,这一万元是供体的运输费,就是从镇江到上海的费用。

  主持人:张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说,没有签字是什么样的避讳?

  唐志雄:这个是放在病史里面,法院提供的证据里面也有这样的东西。

  主持人:这样是不是没有法律效应?

  唐志雄:那个时候家属死了以后,他也是脑子一片空白,叫他做什么就他就会做什么。

  黄凌:这个就是医院回换给王翔生的。

  唐志雄:这个是夹在病史里面的,这个是法院提供给我们的证据。

  张胜富:这个是比较有缺陷的,在他的文字里面也没有体现。因为这个病人在这次治疗过程当中相继住过两个医院。因为不知道是上海东方医院还是镇江第一人民医院签的,我们事实上知道是谁退给他1万块钱,但是这个协议书上看不出来。这个内容是第一个家属要让她住院然后家属签字。第二是家属收到了一万块钱。就是表达这两个意思,这实际上不是一个协议书,而只是一个证明,就是证明了王翔生家属自己要自愿住院,然后自动退回这一万块钱。

  医院不具有手术资格

  主持人:要做专业的心肺手术需要什么样的程序?

  张胜富:是这样的。首先我们要把心肺联合移植手术跟普通的手术要做一个区分。普通一个阑尾炎的手术要经历一些国家规定的一些比较简单的手续。但是如果是对于大型的,特别像心肺联合移植手术这样的手术有特殊的规定。为什么?首先它定义为人体试验,人体试验有一个相对性的标准,对于二甲级医院还是三甲级医院,对于甘肃还是北京都不一样。在当地没有开展过是试验,不成熟都是一个试验。

  对于这个医院他在做手术以前对黄凌的母亲吹嘘一个病例,那么对于一个这样大型、世界顶尖级的病例来说一个病例是非常不成熟的。对于它的定型我还有证明,在上海市卫生局现在颁布有效的外科诊疗中没有规定心肺联合移植手术这一项。因为上海市当初治疗医学规范的时候这个还是高尖端的,就是没有办法规定出诊疗规范。这个我手头上的都是有原来的书。

  第二就是我们从上海市卫生局拿出来的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在我手里有复印件是2004年这个内容是这样,东方医院院提供的心肺移植手术,进行专家论证意见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什么什么规定,同意你院对这项技术进行临床试用,下面的工长是上海市卫生局,日期是2004年7月21日。给黄凌的母亲做手术是2003年9月份,这个批准文件是在之后的将近10个月的时间才拿到的。而且这个拿到还是试用,在10个月以后拿的文件是试用,那10个月之前做的手术也是试用,这个是肯定可以理解的。

  还有在今年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应用技术的管理规定,那里面规定是这样:规定是三甲级医院作为人体移植手术的这种技术应用医院。那么东方医院是二甲级医院,国家做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各个医院的软件硬件能力,相对于你二甲医院你肯定比不了三甲医院,适用于三甲医院的移植审批都是要经过各种审批,那你二甲级医院做的肯定是需要经过审批的。目前我们虽然说更换人体疾患,正是因为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消息欢欣鼓舞,比如说谁换心、换什么肾了大家觉得很欣然,但是这个技术还是不成熟的,大家还是被这个手术偶然一例得成功而欢欣鼓舞,实际上换心换肺这个手术在世界上还是不成熟的手术。那么他这个心肺联合移植手术本身就是试验上的手术,所遵循的一些规定明显比正常的手术要多,除了同意之外,还规定了首先必须医院有一个人体器官伦理委员会这样一个程序来审批。对于这样一个病人进行移植手术是否必要、是否利大于弊。上海东方医院据我在病例查到的是没有这样的一个程序,我不知道他是否有人体器官伦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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