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的要求,我委衔接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审批”,项目编码“11130000087253501U-XK-024-0000”。
二、取消“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该事项原为省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确认事项,项目编码“216018”。
特此公告。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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