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从切身利益入手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12年06月04日 中国改革报 佚名
近年来,宁夏高度重视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建设,目前全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3.2%,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占到11.1%,大专以上学历占7.6%,中专学历占57.1%,高中及以下学历占35.3%。

65岁的邹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北全村行医已经40年。今年七八月份,他将搬进政府新建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以前都是在自己家里行医,现在政府建了60平方米的卫生室,虽然还是有点小,但条件要好很多。”邹耀说。更让邹耀舒心的是,他每月能收入1000多元,年终政府还会根据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情况核发部分经费。

  同样,在海原县,村干部的收入一般每年8000元左右,而村医平均收入在15,000元~20,000元。

  截至2011年底,宁夏自治区全区共有有2474个村卫生室,4014名乡村医生,基本了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并配有1名~2名乡村医生。630个行政村拥有达标的村卫生室,行政村卫生室达标率为25.4 %。

  2011年以来,宁夏自治区进一步建立完善补偿机制,建立了一般诊疗费制度,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不断加强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极大地调动了村医工作积极性。

  大部分村医收入稳定增长

  2011年10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要求,印发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村卫生室建设。区财政统一安排资金,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未达标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建设,并统一配置基本设备;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备1名村医;1000人~2000人的配备2名村医,其中1名为女村医;3000人以上的酌情增加村医数量;行政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实施范围,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加强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医疗费用、药品器械使用和财务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各项补助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县级财政对村医每月给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3元给予村卫生室发放。在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对许可开展输液服务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为5元,对不许可开展输液服务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为4元,参保村民到村卫生室就医,个人负担1元,剩余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补偿。

  该方案还提出,统一将乡村医生纳入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比照宁夏离职村干部养老金补贴办法,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其从事乡村医生的年限给予养老金补贴。这一举措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村医养老问题。

  在国办发〔2011〕31号文件出台前,宁夏各县(市、区)财政对村医实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300元,文件出台后,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全部由市、县各级财政承担,目前,全区22个县(市、区)对村医的生活补助全部落实到位,大部分村医的收入还是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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