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保关系可转接首府
根据转移接续办法,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跨制度或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可凭原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在我市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人员,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在我市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手续;无用人单位的,个人可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居住地街道社区凭暂住证办理参保手续。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知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其在原参保地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对视同缴费年限而言),可一并转移,合并计算。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应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划入我市办理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