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22日开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交二审,草案修改稿规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卫生机构所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医疗成本。
县级以上市应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市应当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城市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市也可以联合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县(区)可以单独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尚未建成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与医疗废物混装的按医疗废物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运送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混装的,应当按医疗废物处理。
输液瓶使用后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医疗废物处理。输液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回收利用时不得用于原用途。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并且作记录后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产妇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告知产妇并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医疗废物就地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