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起个人可申请职业病鉴定 再不用开胸验肺

中健网 >> 医疗圈 >> 医讯 2013年04月12日 新华网-武汉晚报 伍伟 戴旭
    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4月10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拒绝受理诊断申请,而且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既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009年发生的“开胸验肺”事件令人记忆犹新。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患了尘肺的工人张海超无法到职防所进行鉴定,而其他综合类医院又无权对职业病进行鉴定,他只能开胸验肺。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武汉采石工人陈师傅身上。他两年前体检时被查出尘肺病,但是厂方怕承担责任拒不提供职业史证明,导致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无法受理他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不过,从今天开始,陈师傅只用填个登记表,就可看职业病了。

    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0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拒绝受理诊断申请,而且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既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填个表就能申请看职业病

    4月9日,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易桂林说,近年来,我市职业病的发病人数有所增加,主要有职业性中毒、耳聋、白血病、肿瘤、皮肤病和尘肺病等,但由于用人单位的不配合,使得许多应该得到诊断的职业病患者被拒之门外。

    易桂林说,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新《办法》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劳动者只需填个登记表即可。此外,《办法》还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等少数证明。

可在劳动者户籍地鉴定

    以前看职业病,劳动者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造成了许多不便。

    易桂林介绍,《办法》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此举将有助于避免地方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包庇。

单位不配合将承担不利后果

    易桂林说,按照新办法,用人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提供劳动者的相关职业病资料,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新办法特别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仍将据实做出客观的诊断结论。

    此外,《办法》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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